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172号
原告:四川亚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江路二段14号宏昌佳苑。
法定代表人:唐静,经理。
被告: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0号、12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孙宇。
原告四川亚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亚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亚力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