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175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江,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第一工业区117栋一、二栋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0838J。
法定代表人:赵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波,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址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赖广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