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6090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江,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第一工业区117栋一、二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0838J。
法定代表人:赵忠,在该司担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逸英,广东航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靖雯,广东航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2022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仁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艳艳
书 记 员 宁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