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英雷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2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英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3幢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2404913N。
法定代表人:居子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第一工业区117栋一、二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083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英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双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9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英雷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英雷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