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99号
原告:厦门新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原电子信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产业区**厂房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新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原电子信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新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新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新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4元,减半收取4422元,由原告厦门新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