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向坤山。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37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68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投资经营、工商信息、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和住所地调查,截止2020年11月11日,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2018)川0703民初37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