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2760号
原告:杭州盾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德尔佳计算机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盾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德尔佳计算机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盾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7元,由杭州盾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