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4886号
原告:杭州盾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4号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德尔佳计算机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16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盾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德尔佳计算机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盾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盾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盾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