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63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995997682。
法定代表人:朱森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浙江银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计算机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会信用代码:913301067766467142。
法定代表人:叶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计算机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一审起诉并撤回二审上诉的请求。
经查,***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杭州***计算机通讯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由于本案杭州***计算机通讯有限公司起诉已经撤回,故一审判决也应一并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11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9元,一审财产保全申请费2366元,合计5785元,由***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20元,由杭州***计算机通讯有限公司负担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97元,减半收取3148.5元,由***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诉讼费中的余额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银芝
审判员 章保军
审判员 李洁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