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2民初19号 原告***,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焱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渝中区金银湾****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054238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该,住该县div>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银杉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083155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 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银杉路**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5870D。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重庆博焱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7日以与被告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预交款20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