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博焱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10031号 原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2号1号楼1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054238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博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博焱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