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10031号
原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光轩,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银湾2号1号楼1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0542389H。
法定代表人:张朝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证诉被告重庆博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博焱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廷证负担。
审判员*彬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