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1民初20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工业集中区佳欣路东侧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化纤生活区。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4年7月25日,汉族,住仪征市化纤生活区。 被告:仪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仪征市仪化东山村17栋101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