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审被告:仪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仪化东山村17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工业集中区佳欣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向***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9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