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仪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仪征市同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苏108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81执2074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张成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