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执2219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72455064Q,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1081民初24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5944.5元(463610元+212334.5元-9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存款23600元,扣划后出去执行费发放给仪征市复地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其他动产的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未持有股票。
三、通过线下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81执2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邢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