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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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1912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坚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梅园村中村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保税大厦237-5室。
法定代表人:马东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坚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恒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于2022年2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