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198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坚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梅园村中村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恒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保税大厦237-5室。
法定代表人:马东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坚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恒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马洪
人民陪审员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