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坚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初198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坚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梅园村中村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恒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保税大厦237-5室。 法定代表人:马东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坚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恒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马洪 人民陪审员张新春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