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16509号
原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五层、六层、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原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