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1民初6211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百神庙镇白衣庵村薛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249790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5日将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