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秦某某,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3民初462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某某,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按40%收取计18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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