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6297号 原告: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3层4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原告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