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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5民初215号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0号太平社区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田淑任,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认为,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