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执保1026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55247912A。
法定代表人:高延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0号太平社区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273700T。
法定代表人:田淑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巩玉波,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生,住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巩玉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巩玉波所有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巩玉波所有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延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