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39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0号太平社区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田淑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炒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炒米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主任。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炒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鲁0303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正在调解阶段,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2022)鲁0303执393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3执393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崔兴锋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