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天行太阳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3160号之三
原告:***,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前汉宫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0********。
被告:淄博天行太阳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宝山路东侧江西道村沿街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56728057。
法定代表人:田德志,总经理。
被告: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0号太平社区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273700T。
法定代表人:田淑任,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荆家槙前刘村2组1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64********。
原告***诉被告淄博天行太阳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316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告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2022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1)鲁039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8月23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3民终25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诚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