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云0112民初563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1671.84元及自2022年5月27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28日为11238.84元。以上合计:112910.68元。2.确认原告对昆明万达城项目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原告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未产生。事实及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签订了《昆明万达城(KCXS2017-10-A23)地块地勘服务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融创昆明万达城(KCXS2017-10-A23)地块初步、详细勘察、后期桩底钻探及地勘审查工作,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测绘结果的交付以及费用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测绘并交付了测绘工作成果,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101671.84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关于价款,A23地块诉求金额是101671.84元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该份合同已经经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关于优先受偿权,被告认为勘察合同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之内,不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第三项诉求,请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9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昆明万达城(KCXS2017-10-A23)地块地质勘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昆明万达城(KCXS2017-10-A23)地块地质勘察工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昆明万达城(KCXS2017-10-A23)地块地质勘测工程。2、工程地点:昆明市西山区。第二条承包方式。本工程由乙方总承包,包工包料、包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提供勘探技术报告、完成审图工作,取得昆明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第三条勘察内容。融创昆明万达城(KCXS2017-10-A23)地块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后期桩底5m范围内不良地质现象的钻探工作,预计本工程预计钻探总进尺约。1、勘察任务概况。项目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场地内拟建建筑物由(多栋高层、洋房)组成,详细方案见设计总平面图,本次勘察为融创昆明万达城(KCXS2017-10-A23)地块初步、详细勘察、后期桩底钻探及地勘审查工作。第四条工程造价。1、暂定总价(模拟清单):合同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额,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625640.09元(大写:陆某贰万伍仟陆佰肆拾元零玖分)、增值税税额人民币37538.41元(大写:叁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元肆角壹分)(按法定增值税税率【6】%计算),合计含税价格人民币663178.50元(大写:陆某陆万叁仟壹佰柒拾捌元伍角)。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如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导致上述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除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外,增值税税率、税额及含税价格要做相应调整。合同清单中全费用综合单价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水电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材保费、排污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材料人工等市场涨价的包干风险费、及乙方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第六条付款方式。甲方根据勘察进度情况分期结算和付款。1、每期付款依据:工程进度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审定的当期结算总价;2、乙方向甲方提供准确的正式勘探技术报告,乙方向甲方提交各期工程进度款结算申请,经甲方审定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当期工程进度款的95%;3、各期工程进度款的5%,在各期工程基础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若实际地质情况与乙方提供的勘探技术报告内容相符,后期服务较好,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若不相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服务保证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但最后一期工程的5%须在本工程全部结算完成后支付。
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22年5月27日竣工备案。
经某丙公司对案涉合同约定的勘察项目进行审核,2021年12月23日《结算二审定案表(融创中国西南集团)》记载,本项目送审金额731691.42元,最终审定金额731691.42元。被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4日在该结算定案表上签字确认,被告未在该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加盖印章。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案涉工程款为630019.58元。
原告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昆明万达城(KCXS2017-10-A23)地块地质勘测技术服务合同》《结算二审定案表》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
关于时效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结算资料一般需走相应的流程并由双方加盖印章后原告才能向被告请结算款,本案中,被告未在案涉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加盖印章,原告具备与被告继续推进结算及付款流程的合理预期,故在被告盖章之前诉讼时效并未起算。综上,本案原告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价款。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01671.84元。虽被告未在原告提交的案涉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但庭审中,被告对欠付款金额101671.8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
关于利息。因被告未在案涉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导致被告应付款时间不明确,但庭审中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本院酌情认定利息从开庭之日即2026年3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
关于优先受偿权。本案当事人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原告即勘察人并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所保护对象,并非权利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款项101671.84元;
二、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以101671.84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9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112元、被告某乙公司承担1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
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71-6715****)。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