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云0112民初56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元及自2017年10月2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7月28日为4547.56元。以上合计:17547.56元。2.确认原告对昆明万达城项目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原告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未产生。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承包某中心沉降观测工程的变形观测工作,原告于2017年6月11口进场施工,9月20日竣工,9月30日验收,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变性观测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00元。现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工程款13000元,金额不予认可。按照原告提交的诉状的利息起算时间,可以看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关于优先受偿权,被告认为勘察合同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之内,不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第三项诉求,请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原告、被告约定,由原告承包某中心沉降观测工程的变形观测工作。
案涉工程完工后,原被告签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结算单载明的应付结算款为13000元。
原告提交的《通用业务流程审批》载明:标题关于某中心沉降观测工程零星采购的审批。流程编号WD201708181535173。申请人:廖某。申请人部门文旅集团-文旅项目公司-昆明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宅项目部-住宅工程部。申请日期:2017-08-18。一、工程项目:某中心沉降观测工程。二、项目名称:1、建筑物沉降观测(垂直):共10个点、20期、单价50元,合价10000元;2、高支模监测(水平及垂直):共6个点、10期、单价50元,合价3000元;3、合计金额:13000元4、备注:建筑物沉降观测(垂直)含安装监测点,高支模监测(水平及垂直)含安装固定棱镜。相关说明三、供应商名称及账号付款信息。1、供应商名称:某甲公司。
原告提交的《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审定金额:13000元。审核单位友源工程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盖章、签字。石某在经办人一栏签字,郑某在负责人一栏签字。
庭审中,被告陈述,石某、郑某系被告员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原告提交的《通用业务流程审批》来看,由文旅集团-文旅项目公司-昆明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宅项目部-住宅工程部申请对于某中心沉降观测工程采购审批,供应商名称某甲公司,审批显示已经通过,故可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关于时效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结算资料一般需走相应的流程并由双方加盖印章后原告才能向被告申请结算款,本案中,被告未在案涉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加盖印章,原告具备与被告继续推进结算及付款流程的合理预期,故在被告盖章之前诉讼时效并未起算。综上,本案原告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价款。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3000元。虽被告未在原告提交的案涉《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石某在《结算审核定案表》经办人一栏签字,郑某在《结算审核定案表》负责人一栏签字。庭审中,被告认可石某、郑某系被告员工。且该《结算审核定案表》已经有审核单位盖章、签字确认。本院认为,在已经有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审核单位盖章、签字确认,且结算金额与采购金额一致的情况下,案涉《结算审核定案表》可以认定为结算金额。据此,双方当事人已经对结算达成了一致意见,故本院采纳《结算审核定案表》记载的金额13000元为结算金额,原告诉请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认为2017年10月2日为提交报告之日,主张利息从2017年10月2日起算,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利息起算时间不予认定。因《结算审核定案表》签字时间为2022年2月22日,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或早于2022年2月22日提交结算材料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酌情认定利息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
关于优先受偿权。本案当事人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原告即勘察人并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所保护对象,并非权利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款项13000元;
二、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37元、被告某乙公司承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
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71-6715****)。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