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92执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轩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12923939),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后双岛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吉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82860223),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皂埠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9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2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57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在执行期间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上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法人确切下落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故无法对其法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法调查的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及执行转破产审查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320000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