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338号之二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谌***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北街桥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女,1984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88年6月29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同年5月15日,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四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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