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338号之二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谌***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北街桥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女,1984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88年6月29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同年5月15日,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四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烨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