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807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山医院南200米中化地质江苏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