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807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山医院南200米中化地质江苏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