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互联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执保124号 申请人: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互联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仲裁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150899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苏03财保3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互联空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50899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裁定作出后,申请人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权利,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苏03财保35号民事裁定对徐州互联空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扣押、提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