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1311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谌***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北街桥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