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1财保98号
申请人:南通二零一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14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顾淑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北街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二零一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99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通二零一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3年1月12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二零一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徐州人民广场支行账号60×××7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9912元。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南通二零一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欣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