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1财保98号之一
申请人:南通二零一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14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顾淑平,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北街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南通二零一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苏0311财保98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徐州人民广场支行账号60×××7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9912元。2023年2月18日,申请人南通二零一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2023年2月21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二零一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徐州人民广场支行账号60×××7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99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