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8043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盛路2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所上海市普陀区**北路1188号B座3006室(上海谌***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谌***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北街桥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沈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