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15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汤碧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大治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蒋昊,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31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