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153号之二
原告: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汤碧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兴茂、邱锡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大治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蒋昊,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623.06元,合计诉讼费4,648.06元,由原告上海漩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桂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