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442647701。
法定代表人:黄利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联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6X5YQ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27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80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