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绩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442647701。 法定代表人:黄利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联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MA36X5YQ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1027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80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