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金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442647701。
法定代表人:黄利海,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封令平,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审被告:南丰县市山镇中学,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247897302450。
法定代表人:应小和,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亮,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南丰县市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
法定代表人:钱锋,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亮,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令平、南丰县市山镇中学、南丰县市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邹志伟
审判员 彭 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超
书记员余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