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
原审被告: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金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442647701。
法定代表人:黄利海,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7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送达了上诉费催交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5,418.89元。***于2020年7月15日签收了缴费通知书,截止交费期间届满之日,***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刘长峰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文婷
书记员李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