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终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金抚路。
法定代表人:黄利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云(公司副总经理),男,汉族,1992年12月1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建辉,男,汉族,1968年1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南丰县市山镇中学,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
法定代表人:应小和,校长。
原审被告:南丰县市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段东50米。
法定代表人:钱峰,镇长。
以上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亮,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封令平,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丰县。
上诉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建辉、原审被告南丰县市山镇中学、南丰县市山镇人民政府、封令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与余建辉等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上诉人江西四季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一敏
审判员  万燕飞
审判员  黎 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俊
书记员鄢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