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8民初4138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3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