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5348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11月11日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委托代理人左海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礼节路**。
法定代表人:曹玉玲,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受理,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在未依法申请对房屋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被告河南申鹏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原告**在依法鉴定后再行诉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