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2977号
原告:***利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63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2XT2K286。
法定代表人:李锦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江,男。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小**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02731885973E。
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主任。
原告***利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得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小**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利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小**委会向保利得公司支付工程款20279元及利息(以202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小**委会于2019年7月22日向保利得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确定保利得公司为延平区夏道镇小**保创大厦基础(静压桩)项目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为837237元。小**委会与保利得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了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合同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837237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审定总造价的3%,工程保修期为一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保利得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开工,于2019年9月26日完工,并于2019年9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小**委会委托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2019年10月16日,优胜公司向小**委会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YSZB[2019]第189号),确定送审造价为781018元,核减造价37019元,核定造价为743999元。截至起诉之日,小**委会共向保利得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23720元,尚欠20279元。保利得公司作为承包人已按约定交付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期间亦于2019年10月31日届满,发包人小**委会应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向保利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保证金20279元。小**委会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保利得公司特提起诉讼。
小**委会未作答辩。
保利得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中标通知书》,证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3.《竣工评估报告》,证据4.《审核报告》。本院认为,小**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保利得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双方已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数额等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4日,延平区夏道镇小**保创大厦基础(静压桩)项目工程依法公开开标。同年7月22日,招标代理机构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小**委会共同向保利得公司发出了一份《中标通知书》,确定保利得公司为前述工程的中标人,中标价为837237元。同年8月27日,小**委会(发包人)与保利得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延平区夏道镇小**保创大厦基础(静压桩)项目工程;工程内容及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上的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签约合同价为837237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3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已至合同价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及竣工资料,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第13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审定总造价的3%计算,不计息。”合同签订后,保利得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1日开工,于同年9月26日竣工,于同年9月30日经小**委会竣工验收合格。小**委会委托优胜公司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2019年10月16日,优胜公司出具YSZB[2019]第189号《审核报告》,审定案涉工程的送审造价为781018元,核减造价37019元,核定造价为743999元。小**委会已向保利得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合计723720元。保利得公司以小**委会尚欠其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保利得公司与小**委会就案涉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保利得公司已依约完成案涉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小**委会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经优胜公司审核,案涉工程的核定造价为743999元。小**委会已向保利得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23720元,尚欠20279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审定总造价的3%计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计算一个月。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保修期至2019年10月30日届满。小**委会在案涉工程保修期届满后,未及时足额向保利得公司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保利得公司主张小**委会支付工程款20279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保利得公司主张利息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小**委会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小**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利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279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工程款20279元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90元,减半收取计169.45元,由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小**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徐华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玉萍
书 记 员 刘 欢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