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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9民初5974号 原告:某建设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