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8民初1712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坪田东路2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80TQT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111号一品天下茶市场一区105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T39R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万寿亭(江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9TWCM2W。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银行存款187958.2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万安分公司银行银行存款187958.2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