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某,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5437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张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