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张某,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5437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张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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