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9247号
原告:湖北海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负责人:***。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海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2025年6月9日,原告湖北海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海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原告湖北海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