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5059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仙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仙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侨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湖北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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